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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志新聞報導 | 15th Jul 2009 | 同志政治 | (41 Reads)

為什麼梁美芬要經常說自己不歧視同性戀呢?她做了什麼好事,怕人"誤會"呢?
但係佢每次談及同志議題,都會貶低同性戀,今次她又在星島發表她的「並非歧視同性戀」偉論啦!

  • 首先,她鍥而不舍再扭曲家庭暴力條例,說這條對付暴力的法例,會為製造同性婚姻,等於「一個計時炸彈」
  • 佢又話自己「要求將婚姻與同居概念分開處理,並非歧視同性戀人士..同性戀人士與其他同住一室的人士一樣」

佢為什麼不將同性伴侶等同異性伴侶,而要等同其他同住一室的人士;同性伴侶關係等於兄弟姊妹家庭傭工嗎? 她還夠膽說沒有歧視,真係無恥!


釐清「同居」定義避免混淆
A14/每日雜誌/自成一派/梁美芬/Sing Tao Daily/2009.7.14

糾纏多月,張建宗局長終於上月推出新修訂後的《家庭暴力條例》。新條文基本上回應了不同持份者提出的憂慮和意見,對於政府肯從善如流讓步,筆者表示高興。

有關保障同性同居者與否的爭議,不少人認為是關乎道德的爭拗。但筆者一直認為,有關問題的本質不僅是道德與宗教,而是法例條文草擬清晰與否、所可能引申出的法律漏洞問題。

原有的家暴條文中,本人最先點出第2條(2)「本條例適用於男女同居關係,猶如適用於婚姻一樣……」存在不少灰色地帶,有可能被同性同居者據此提出司法覆核,影響到其他法律的效力,例如︰領養子女、分配遺產等。此外,條例的名稱亦容易令人誤解,以為同性同居猶如經過合法婚姻而組成的夫妻一樣,變相為同性婚姻開綠燈。

雖然張建宗一再重申不會承認同性婚姻,但一旦出現司法覆核,法官判案時只會考慮法例條文,不會理會甚麼官員自己的理解。故不釐清兩者定義,將埋下一個計時炸彈。

今次政府將條例易名為《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》,是一大進步,因為它明確將「家庭」(Domestic)與「同居」(Cohabitation)兩者在法律上區別開來;而「同居關係」則定義為「作為情侶在親密關係下共同生活的兩名人士之間的關係」,避開了「婚姻」、「配偶」或「夫妻」等字眼與「同志」關係可能產生的混淆。另外,最受爭議的第2條(2),亦已全數刪除。

應保護同住一室人士

筆者重申,要求將婚姻與同居概念分開處理,並非歧視同性戀人士;筆者一直認為,同性戀人士與其他同住一室的人士一樣,均應該受條例保護。政府今次雖然堅拒擴大範圍,未有照顧到長期同居一室但非戀人關係的長者等免受家居暴力傷害,可說是美中不足。但基於政府已接受我們的建議為條例易名,又刪除了「猶如適用於婚姻一樣」一段;故筆者願意在此階段接受政府的新修訂建議。惟政府仍應認真考慮對同住一室的其他人士賦予法律保護。筆者衷心希望今次修訂能在各方接受下,順利通過。